1.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