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且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为买受人。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买受人。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当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
4.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
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