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2.原
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3.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继承已从被
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