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关系为: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