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力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问题的规定。
对商品房预售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法律效力,由于销售时该商品房尚未建成,此时因
标的物不存在,则于其上也不可能成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可能产生现实的该房屋的物权变动问题,但是该商品房终究会竣工,那时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也均会实现。既然
房屋所有权终有实现的可能,则在其确实的实现之前,预售人就有将其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可能,而预购人是无法通过现实物权登记办法来控制预售人的处分行为的,因此就需要设定一种制度来进行充分的救济,这在大陆法系的有些国家和地区是采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