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转移纠纷从表面上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档案保管关系,不应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但就争议的主体看,一方是劳动者而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他们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不能用一般的民事保管关系处理。从档案转移纠纷的性质来看,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劳动法的调整。
2、诉讼时效问题由于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和移转职工档案的义务,当丢失档案的情况发生时,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要求用人的单位承担转档义务或补办档案及相关证明义务的请求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档案丢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事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个人档案丢失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3、档案转移纠纷的审理思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丢失,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再就业损失。假如因为单位不给职工转移档案或者将职工档案遗失,很有可能造成了职工已经找好的单位无法接收、或者职称无法评定等情况。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职工再就业的权利,给职工造成了的再就业造成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