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
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具备签订“试用期”的法定条件,同时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劳动合同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
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先签“
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分两步走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签订
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吗的规定,试用期自劳动
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