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原来的“临时工”的概念一般不复存在,因此应将该“临时工”理解为您单位的聘用人员。
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
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是由于该聘用人员继续为你单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关于续订的期限,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为准。因此每一次续订的合同期限应均为一年。您单位今年7月
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以此确定您单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属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依法
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单位给该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应当补足余额。您单位给聘用人员提供的住房对本案没有影响。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加班的情形,则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属劳动者自愿加班,则可不支付加班费。
您单位可以从仲裁时效的角度,主张该聘用人员超过仲裁时效部分的请求不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