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
退房的情形是这样的:
一、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导致
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者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或者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购房人有权退房。
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按照《商品房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三、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四、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和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或者与开发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人退房的,由开发商
承担违约责任。
六、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
七、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