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薪留职,早在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就说明了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随着时代的变迁,国营企业的说法、固定职工的说法都已经封入了历史的长卷。一九九四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开始建立现行的劳动合同制。
且一九九七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中也强调:“关于‘停薪留职’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精神,‘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