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可以解除合同。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只有
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因此,“临时工”解除合同也应当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
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临时工”用工满一个月的,没有
订立劳动合同的,因为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在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随时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