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守商业秘密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就属于因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在民事诉讼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两种救济方式:在劳动争议中向员工主张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或通过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张赔偿责任,且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这在法律上称为请求权竞合。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时,权利人只能择一主张[1],即用人单位无法要求员工既
承担违约责任又
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