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如何规定的?
首先《民法典》规定已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如果未在一月内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会有相应的惩罚,情况如下;
一,如果用人单位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