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和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
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
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
第二,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第三,如果
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