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先进行
交通事故赔偿,再进行工伤待遇善后。
这是因为早先几乎整个社保界都沿用了工伤理赔是作为事故赔偿的补充的方法。也就是曾重点采用过的: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充。而这个方法是不能不讲赔偿顺序的。
可是,自从最高法直接明确否定了“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充”这个方法,指出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应当同时获得赔偿(双重赔偿)后,社会上就乱了套。因为发票只有一份,赔偿要入账,财务制度规定只能用发票的正本。怎么进行同时赔偿?这个问题至今法学界都一脸懵逼,只能各行其是。因为最高法自己也只提出了一个
伤残赔偿金可以这么做。但伤残赔偿金是不需要发票的。
但顺序还是没有变。否则交通事故赔偿人跑到了社保局去算账,社保局跑到了交警大队的事故科。。。。。。大家见到过吗?我想是没有见到过。是不是这样?那就说明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