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的三权指规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是: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第一项权利包括了承包方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权利、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享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和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存在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手段干预农民自主承包权利的现象,如乱集资、乱摊派等,因此,这些权利对承包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