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
目前的这个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存在问题,具体来说是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简单清楚,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一般没有异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指形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转租等等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自愿的行为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你的理解的一些情形是这样的,例如,承包土地转包或者承租土地转租就是体现你说的那种意思:“(我以后还想务农,可以到期后从你手里拿回承包权,是这样么?)而你手里有很多土地经营权,你形成了规模种田?”,当然有的转包承包人等耕种一定规模土地,达到了种田规模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00人已浏览
1,084人已浏览
877人已浏览
2,3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