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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一般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1、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旨在保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条款存在一定争议。
一、农村土地并不是不可以买卖。老百姓眼中的买卖农村土地,事实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买卖双方均是农民,买地的用途也是用于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自由流转的,只是买卖/转让则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若需经过发包方同意方可,其它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若出租、转包、互换等并无需要发包方同意。所以农村土地并不是完全不能买卖,满足相应条件后是可以实施的,当然如果是就农村土地所有权本身进行买卖,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二、有土地承包证并不代表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承包方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故只要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原有的登记已经作废,不再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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