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怀孕期间
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的。我建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
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
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