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
法定继承人及
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
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
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