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了较多的限制,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些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
员工劳动合同,如不能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企业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即使在工伤期间或其他应当
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
可以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