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
2、公司只能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也不能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
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