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仅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其他情况下是否需支付。上海市工伤工资计算,实践中对“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歧较大。倾向性意见认为,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来看,该补助金系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关系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并无直接关联。同时,若仅以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为标准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综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