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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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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可是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又是这样解释的: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流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流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就是上海女性流产休假的工资发放情况,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上就是上海市工伤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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