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应否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
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