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需要注意什么
1、特殊性质的房屋。有些特殊性质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交易买卖,这种类型的房屋跟普通的商品房存在很大的区别,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学校的集资房、医院分的单位房以及单位分的福利用房等等类似的都属于特殊性质的房子,如果政府想要回收这套房子,即便你当时签订了正规
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的话你是要不到的。
这些房子的原房主一般都是以低价购买的房,但是这类房屋的房主只有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属于单位或者说是国家的。
2、产权不完整的房屋。产权不完整的房屋千万别买,开发商没有五证就看不到房屋的性质。
3、政策性房屋。这种类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在契税的票据填发日期或者不动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以后,才能够正式的上市交易。在这期间购房者和卖房者中间所签署的购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出了纠纷也不会受法律保护。
4、小产权房子。小产权房子不能
办理产权证书也不要购买,小产权房是指一些开发商在
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的情况下,非法建房、售房。所以小产权房是没有产权的,不能交易,也不能用来抵押贷款,拆迁就更难获得赔偿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