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因个案不同而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是:
1、发生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
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2、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
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
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
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