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根据《连云港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住宅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内无独立分隔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物业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登记表;
(二)立项批文;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五)规划条件书和规划总平面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应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