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
工资福利待遇是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
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4.工资的组成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7.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