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
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2.开发商擅改规划
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3.按揭未获批准
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4.出现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的情况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出现以下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
房屋面积有误差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6.
房屋质量不合格
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迟延交房并超过合理期限
迟延交房超过三个月购房人就
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8.逾期不办理房产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超出约定办证时间一年的,业主可以
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