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说明,当劳动者违反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负有赔偿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该条确立了劳动者虽有辞职的权利,但也有“提前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