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
只要满足了留置权的设立条件,然后义务人
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船舶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舶的,比如因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如果是偷盗或者使用了违法手段占有船舶,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1、因合同合法占有属于定作方的船舶。
合同就是指双方所履行的船舶建造合同,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属于建造方,则不构成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所有权,或者行使后
履行抗辩权。
2、委托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构成违约。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一般认为,通过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承揽人的基本权利,法律赋予承揽人对加工物的留置权,就是为保护承揽人的合法劳动付出获得回报。只要委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揽人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3、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适用法律关于留置的规定,或者承揽人承诺放弃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在海事赔偿纠纷中,有一个船舶优先权,这个权利无条件优先于其他权利受偿的,也不受船舶留置的影响。因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所以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三、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告知定作方。
如果定作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支付了所欠的报酬或者价款,建造方应当及时交付船舶,如果继续占有船舶就构成侵权。
2、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是合法占有船舶。
如果是在完成交付后,又以委托方拖欠报酬或者价款为由,强行将船舶从委托方或者第三人处追回并占有,不构成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构成侵权。如果海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实施海事强制令,或者海事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扣留措施,建造方不得以自己的留置权对抗作为公权的司法权或行政权,必须无条件的放船。
3、行使留置权后应给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得处置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