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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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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舶的,比如因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如果是偷盗或者使用了违法手段占有船舶,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以下是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
《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按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不外乎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协议折价”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由债权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变卖”指用非拍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出售给第三人,使留置权变现,以清偿债权“拍卖”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一般拍卖和留置权人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拍卖。基于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的属性,本文认为通过法院强制拍卖是留置权人实现其船舶留置权的最佳方式。 船舶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船舶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该船舶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狭义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由各国海事法规定。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这方面的案例很多,而且每次留置都能够成功。请你说说你要留置船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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