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认定工伤需要提交
事实劳动关系手续。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限定,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提议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手续: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在负责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科室领取填写);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手续;
三、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无
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工人,
申请工伤认定只是
劳动关系证明手续分别。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工人只是需要劳动合同即可,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交能够
证明劳动关系的手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2号)第二条限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