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
停工留薪期满,未提交医疗机构休养证明,不出勤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合法。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并应复工,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养证明,其
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没有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不出勤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
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工伤职工不参加鉴定,属于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鉴定之后恢复发放,停止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