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仲裁裁决执行
(二)推荐阅读:涉外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1.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执行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我国公司或在我国境内有财产的外国公司,其拒绝自动执行裁决的,胜诉方可根据我国法律,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国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或人民法院自己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境外执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或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裁决在中国境外执行有三种情况:(1)中国涉外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执行。因为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以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当事人请求执行,而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公约缔约国领域内,当事人则可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向有关缔约国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而无须考...查看原文
2哪些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则无仲裁依据,仲裁裁决无法执行。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的原因未陈述意见的。根据仲裁法和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的仲裁规则,双方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中选择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表其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如果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或严重疾病,仲裁裁决不能执行。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例如,《涉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裁决应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记录并附呈。如果仲裁庭不是由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组成,或者裁决是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则该裁决不能执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没有约定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即使作出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查看原文
3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查看原文
4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六)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二、什么是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三、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有哪些?(一)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查看原文
5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是什么
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要依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资格,审查核实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4.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不具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定事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2)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则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查看原文
6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具体内容
涉外仲裁的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涉外民事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可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到指定仲裁人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4)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果上述理由是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予以撤销仲裁裁决。也就是说,上述条件在涉外仲裁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时成为不予执行的事由,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也可以成为撤销的事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如果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在裁定作出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应当在15日内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在裁定作...查看原文
7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资格,审查核实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4)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不具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定事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2)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则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果人...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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