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中证据的质证
质证的顺序一般是: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对于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质证的方法,根据证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实践中,如书证可以从制作主体、制作时间、制作内容、是否原件等方面进行质证;证人证言则可以从证人行为能力、是否了解案情,证言是否真实等方面提出质疑。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查看原文
2仲裁证据保全程序
一、证据保全的程序1、当事人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仲裁证据保全...查看原文
3仲裁证据质证的法律依据
一、对证据质证的内容关于质证制度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各种证据以后,应当在法庭的主持下,相互对双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二、对质证的规定《规则》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此也应做进一步限定,如侵害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是未经同意公开披露他人的私人生活的秘密,既然已经公开,在开庭时不公开质证也没有意义,尤其是在开庭时对于侵害个人隐私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明不公开质证,便很难确定损害后果,而且对此质证也不会进一步暴露受害人的隐私,因此应当属于质证的范围。同理,对商业秘密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公开质证。《规则》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该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问题在于出示的复制件或者...查看原文
4仲裁证据目录
仲裁证据目录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2、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3、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4、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5、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工作岗位;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7、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证明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等级;8、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出院证明、收据证明申请人伤亡情况,医疗期及已支付费用等。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如下::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2、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劳动仲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查看原文
5仲裁证据规则
改革现行的证据制度,确立系统的证据规则,冲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审中的一大难题,已具有现实紧迫性。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采信规则)等四部分。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人将能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能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一是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三是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四是对...查看原文
6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
由于仲裁中的证据认证活动的特殊性,仲裁员对证据的审查认证广泛采用仲裁推定、仲裁认可以及运用经验规则等方式。1、仲裁推定规则仲裁推定与诉讼中的推定有一定的相似性,都要求案件的裁判者根据当事人已经提供或拒绝提供的证据,推定某项事实的存在并依此作为判断案件的证据。但与诉讼不同,推定规则在仲裁中的运用有其必然性与可行性,该规则不仅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推定的运用最能彰显仲裁员的智慧,它要求仲裁员在认为恰当时毫不犹豫地运用它;在他认为不恰当的时候拒绝适用。虽然仲裁法中没有关于推定规则的特别规定,但却要求仲裁员基于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推定是否可被当作证据加以运用。例如,在英国1922年的Ritchv.Jack一案中,仲裁庭指出:如果当事人有排除证据法规则适用的协议或可推定的意图,那么严格的民事证据法规则就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以书面方式进行仲裁,仲裁庭便据此推定当事人已放弃一部分或全部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法规则。《国际律师协会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第9条第4款也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能出示被请求出示的文件资料,且对于出示请求未在规...查看原文
7仲裁需要证据吗
仲裁需要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未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什么证据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查看原文
8仲裁证据的时效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的期限。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是仲裁程序公正性的前提。在价值选择上,仲裁更倾向于对效率的选择,不负有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其存在的主要功能是排除诉讼给当事人所带来的沉重程序负担,保证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因此,规定适当的举证时限是保证案件的高效,防止恶意当事人拖延仲裁的行为所必需。在我国,法院对于涉外仲裁案件仅仅实行程序监督,而对于国内商事仲裁实行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监督。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弥补仲裁裁决中的证据缺陷。实质上不存在证据失效的问题。这主要是源于我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双轨制,我国仲裁在同国际接轨当中,对涉外仲裁案件采取在程序上的监督,只要仲裁案件的程序合法,法院不对案件的实体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对于国内仲裁案件,为保证仲裁案件的实体公正,法院通常在对案件的审查中采取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审查机制。这就给仲裁庭提出了追求客观真实的要求。在现行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一般都规定了具体的举证时限,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权利,以防止证据的失效所导致的仲裁裁决的事实上的不公正。为了保证当事人不会滥用权利,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查看原文
9论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证据的证据效力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将诉讼上的承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还有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规定为当事人免于举证的范围,也没有规定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可见,仲裁裁决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有限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如此有限呢?这只能从仲裁裁决形成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规则找到答案,即仲裁的证据规则决定了仲裁裁决本身的证据效力。一、仲裁制度对证据的特殊要求自然公正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似乎从其发展之初就与司法制度之间存在一种矛盾的张力,法庭对仲裁庭存在着一种根本性的不信任。这样,国家权力通过法院的司法干预一方面要保持对仲裁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又要确保仲裁制度历史形成的自治性价值不至于因过度的监督而丧失殆尽。其中矛盾最为明显的就是仲裁程序是否受民事证据法的制约问题。如在英国,……我们发现主要的教科书在谈及调查程序时,虽然承认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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