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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
一、劳动者入职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二、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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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劳动仲裁主要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牌、考勤记录等。除此之外,根据自己的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证据范围: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2、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3、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 4、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工作证等 5、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 6、工友同时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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