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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束后,不得提出质证。质证只能在仲裁过程中进行。劳动者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可以在后续程序中再...
可以。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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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旁听。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人员,应由仲裁庭同意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能在仲裁庭就座;新闻记者、参观学习人员要求聆听庭审活动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本会负责人批准。但根据仲裁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仲裁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难免要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实行不公开审理,可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使当事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撤销诉讼包括申请撤销诉讼和撤销诉讼两种情况。根据起诉处理,即申请人没有提出撤销申请,但诉讼中的一定行为表明他不想继续劳动仲裁。例如,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支付费用,申请人在开庭时通过仲裁庭通知无故不参加审判活动等,开庭时不来的话,仲裁庭会根据申请人的撤销处理。在我国,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有效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部分劳动事项有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由于某种原因想取消劳动仲裁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取消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41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己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撤销仲裁申请的规定,提出和撤销仲裁申请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益的方式,在仲裁裁决下达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有权撤销申请,但必须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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