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群体的失信如何处理?
《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差别:1、增加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失信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所在单位扩大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2、增加了对事业单位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扩大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未成年人与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权利1、未成年人权利《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查看原文
2在我国特殊就业群体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吗
在我国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未成年人。特殊就业群体主要指那些由于自身或环境因素而导致相对就业更加困难的人员,一般包括以下三点: 1、残疾人群体,因各种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人群占一定的比例,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城市郊区占地农转非群体; 3、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群体。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查看原文
3特殊从业人员是指哪些
特殊从业人员包括: 1、电工作业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安全生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查看原文
4企业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有哪些
企业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如下: 1、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2、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查看原文
5集体合同有特殊的劳动合同吗?
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查看原文
6劳动法上的特殊群体有哪些
一、劳动法上的特殊群体有哪些1、劳动法上的特殊群体如下: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二、签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材料签劳动合同需要的材料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张;3、相关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张;4、一寸的蓝底照片两张;5、如果之前有离职的话可能还需要办理离职证明。三、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1、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履行告知义务;3、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先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统一盖章;4、办理入职手续;5、办理用工手续。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查看原文
7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权利
1、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女性进城务工者,除享有一般的劳动安全保护以外,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产期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单位要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2、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权利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进城务工者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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