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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减免情形

2020-08-24 837人已浏览
  • 李国镇律师

    李国镇律师创始人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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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用交的是:生产经营者已成立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地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和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设施、场地贮存或处理固体废物的。免征的是:农业生产机动车、铁路机车和航空器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成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地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相关排放标准的;纳税人使用固体废物符合相关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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