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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 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包括: 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
应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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