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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禁令的种类有哪些

2022-04-12 610人已浏览
  •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律所副主任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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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有关野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野味禁令的动物按照“纲”分类,一共有七大类:第一,“兽纲”,第二,“鸟纲”,第三,“爬行纲”,第四,“两栖纲”,第五,“蛛形纲”,第六,“昆虫纲”,第七,“多足纲”。其中,“兽纲”有14种,主要包括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等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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