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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区别

2022-07-09 8,282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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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区别如下: 1、代表含义不同,第一负责人所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单位,直接负责人是代表个人; 2、需履行的义务不同,第一负责人需履行对整个单位或组织的义务,直接负责人需履行个人义务; 3、承受责任不同,直接负责人需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责任人付连带责任。 一、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如下: 1、必须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 2、必须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 3、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 4、必须是单位犯罪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即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 二、公司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如下: 1、法人代表为公司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职责、预案和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第一责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直接负有责任的具体部门或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一旦出现问题,需要承担责任时,直接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挡箭牌,负主要责任,优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再处理第一责任人,付连带责任。往往二者之间还有分管领导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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