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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在公司设立完成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补交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设立行为所发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我的理解如下: 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一)和第三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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