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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2022-04-12 57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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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均没有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随着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反对的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是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因此不得转让,对此需要参考各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和法院审理指南。如河北省高院发布的审理指南就说明了该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得转让,但也有一些其他法院认为优先权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因此可以一起转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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