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程序
办理程序:
1、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2、经审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计算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3、凡1999年1月1日后办理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本人缴费本息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并将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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