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嫖娼案适用当场处罚吗?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因为其复杂性和危害性,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行政机关;
②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③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④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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