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由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或者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宣告。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拿着婚姻无效的证据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申请,让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确属无效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谁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所称的“钳制”,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产业等方面形成危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实在意愿成婚的状况。因受钳制而恳求吊销婚姻的,只能是受钳制一方的婚姻联系当事人自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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