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而较少的投人,其他资金可以由社会上大批的小股资金聚集而来,所以,发起入没有必要对注册资本进行分期缴纳。
为此,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基本的资任能力,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既是民商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高级企业形式,也应当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以保持一定的规模,为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同时,对于一些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从其具体情况出发,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则应当道从法律、行政法规较高的规定。在《公司法》修改以前,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颇为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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